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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 来源于:趣味地理
原标题: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提供法治保障
——《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》将于八月一日起施行
新甘肃·甘肃日报记者 刘成
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传承好红色资源的重要论述,有效解决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,通过地方立法推动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规范化、法治化,近日,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》,《条例》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。
“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政治性、思想性、政策性比较强。”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志凌告诉记者,《条例》在具体立法过程中,始终坚持开门立法、民主立法,坚持党委领导、人大主导、政府依托、多方参与的立法原则,通过立法小组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,通过专家学者严密科学的咨询论证,通过广泛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,集思广益,精雕细刻,字斟句酌,几易其稿,最终形成了比较成熟的《条例》草案,在本次常委会上审议通过。
针对红色资源涉及面宽、内容丰富、主管部门较多的特点,《条例》明确规定:省、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建立由宣传、党史研究、档案、文化和旅游、自然资源、退役军人事务、教育、文物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,负责统筹、指导、协调、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,构建起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,为快速高效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奠定了基础。
此外,《条例》突出红色资源的传承利用功能,强调坚持把红色资源作为理想信念教育的生动教材,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,深入持久地开展“四史”教育,弘扬伟大建党精神,推动长征精神、铁人精神、“两弹一星”精神等的研究阐释,鼓励和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,牢固树立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,为建设经济发展、山川秀美、民族团结、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凝聚强大的精神动力,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。
“在红色资源保护方面,《条例》完善了红色资源保护标志制定程序的规定,明确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文物、退役军人事务、档案等部门提出,经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同意,报省人民政府审定。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副处长孙先东表示,在红色资源的征集、收集和捐赠方面,为了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热情,条例增加了“鼓励档案馆、博物馆、纪念馆、党史馆、图书馆、美术馆等收藏、研究单位加强重要文献、声像资料、实物等红色物质资源的征集、收集。征集、收集红色物质资源,应当遵循公开、自愿的原则。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、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。收藏、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,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、保管和展示”的内容。
此外,在红色文化教育方面,条例增加了“学校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日常教学活动,通过组织学生参观红色旧址、遗址、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,开展革命传统教育、爱国主义教育”的内容,充分发挥学校作为开展红色文化传承教育的主阵地作用,用红色文化铸魂育人。
“甘肃是红军长征经过的时间最长、覆盖面最广的省份之一,也是重要的陕甘革命根据地,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‘两点一存’的特殊历史地位。”省委宣传部副部长,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书记、厅长何效祖表示,《条例》的出台,对进一步加强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,打造甘肃红色文化标识,助推文旅强省建设,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、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。下一步,全省文旅部门将抓好贯彻落实,确保《条例》落地见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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