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权声明: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,作为参考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,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!转载本站内容,请注明转载网址、作者和出处,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。
作者:佚名 来源于:趣味地理
农历三月,不冷不热,正是户外运动的好时节。虽说新冠疫情起起伏伏,但是并没有挡住人们运动健身的热情。看各地新闻,有的城市正举办春季运动会,其实早在宋朝,就已经有了各式各样的“运动会”了。
大宋运动会?是的。在我们心目中,宋朝一向“积贫积弱”,然而宋朝人在体育方面的热情并不亚于唐朝。如今活跃在世界体坛上的足球、马球、高尔夫和花样跳水等等项目,其实早在宋朝就很盛行。
水秋千与蹴鞠 宋朝是“全民足球”的黄金时代吧
《东京梦华录》第七卷有载,每年三月上旬,北宋首都开封城西的皇家水军训练基地“金明池”对外开放,普通市民不仅可以到那里踏青、赏花、钓鱼、划船,还能免费观看一项比较刺激的花样跳水表演:水秋千。
表演之时,众水手将大船划到金明池的中央,船尾有乐队击鼓鸣锣,船头架起几丈高的秋千。运动员踏上秋千架,越荡越高,越荡越高,荡到齐平处,突然起跳,在空中连翻几个跟斗,跃入水中。船尾鼓声大作,水面涟漪荡漾,岸上观众掌声雷动。片刻后,运动员分水拂波钻出来,双手抱着一只银瓶,踩着水回到船头,继续下一次表演。
水秋千通常在三月初一表演,那时候水还是冷的,运动员不仅要身手好、水性好,也要耐寒抗冻,否则几个跟头翻下去,冷水一激,大腿一抽筋,再想游回船上可就难了。
在当今国际体育赛事中,花样跳水是我们的强项,足球却属于弱项。然而宋朝却是地地道道的“足球强国”,上至天子,下至平民,莫不以蹴鞠为赏心乐事。在现存宋朝文献和考古实物中,我们能看到《宋太祖蹴鞠图》,能看到宋朝少女蹴鞠铜镜,甚至还能看到宋朝人绘制的足球手册《蹴鞠图谱》。翻开宋人笔记《武林旧事》,还有一个名叫“齐云社”的民间组织,那是由平民自发成立的足球社团。
所谓“蹴鞠”,自然是古代版的足球。与现代足球不同的是,宋朝蹴鞠只有一个球门,位于球场正中,那里有一张大网将球场分开,大网中间开一个圆孔,时称“风流眼”。参赛的两支球队分别站在大网两侧,各自都有十几名球员,也是有前锋有后卫,将一只由毛皮或动物膀胱制成的足球传射到大网附近,将其踢过风流眼,射向对方那一面,以此得分获胜。
即使没有专业的赛场,即使没有另一支球队来PK,宋朝人也能开心地踢球——他们使用双脚、双肩、头部、腰部、腹部等各个部位,使出飞脚、晃肩、跳跃、转身、空翻等各种动作,让球起起落落半个时辰而不落地。换言之,宋朝蹴鞠既可以办成大型竞技,又可以作为单人游戏,人们在任何场地都可以蹴鞠。毫不夸张地说,那是“全民足球”的黄金时代。放眼今天,从巴西到阿根廷,从法国到西班牙,这些国家之所以能长期保持足球强国的地位,核心原因仍然是他们将足球发展成了全民运动。
马球和捶丸 古代版“高尔夫”盛行于宋、元、明多个朝代
蹴鞠是宋朝的平民运动,“马球”则是宋朝的军事训练项目,在两宋军中长盛不衰。
当时的马球用实心硬木制成,大如拳头。球杖也是木质,长有数尺,末端弯曲如半月。球场近似足球场,两边各有一个球门。正式比赛时,双方球员身穿不同颜色的队服,在赛场骑马疾驰,挥动球杖,力图将马球击进对方球门。《宋史·礼志·军礼》专有一篇《打球》,详细记载了北宋皇宫举行马球比赛的场面:皇帝亲自下场开球,亲王与大臣参与比赛,教坊司奏响洪钟大吕,两支禁军在金鼓声中“驰马争击”,球场之上旌旗猎猎,烟尘四起,马蹄声与呼喊声惊天动地。
北宋与西夏开展过蹴鞠比赛,又与辽国开展过马球比赛。战果如何呢?《宋史·张方平传》有记载,说奉命出使辽国的宋朝文官张方平以客场胜主场,赢得辽国一匹战马。
后人常说宋朝“积贫积弱”,先后败于辽国和金国,只能以“岁币”换和平。然而试想一下,宋朝在西夏、辽国、金国、蒙古等强敌环伺之下,仍能立国三百余年而不倒,最后在灭国无数的蒙古大军强攻之下还能坚守半个世纪,比它曾经的任何一个对手活得都长,这说明宋朝的军事实力并不可小觑。
与刀光剑影的马球比赛相比,另一个体育项目“捶丸”显得温良恭俭让,洋溢着盛世太平的欢乐气象。
什么是捶丸?其实就是古代版的高尔夫。捶丸的“捶”是用球杖打击,捶丸的“丸”正是高尔夫球。
少有人知的是,高尔夫运动盛行于宋朝、金朝、元朝和明朝,直到清朝初年才渐渐消亡。跟现代高尔夫球一样,宋朝高尔夫球也是实心球,通常用陶瓷烧制,也可以用硬木刻制,表面不光滑,故意刻出密密麻麻的小孔或者小疙瘩,为的是让球飞出时少受空气湍流的影响,原理与在枪膛里刻膛线是一致的。
上一篇: 古人清明“戴柳防疫”
下一篇: 天青色为什么要等烟雨?
标签:
【相关文章】
版权声明: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,作为参考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,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!转载本站内容,请注明转载网址、作者和出处,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