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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农业生产贷款

(二) 农业生产贷款


作者:佚名       来源于:中国健康生活网

北京市农业生产贷款包含两个方面:一是国营农场贷款,二是个体、集体农业贷款。

1.国营农场贷款。新中国成立后农业银行对国营农场的贷款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。从1950年开始到1953年仅贷了33万元,主要解决肥料、饲料、燃料的不足。1954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“国营农场贷款办法”,进一步明确了贷款的对象是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国营农场。1955年6月,农业银行总行发出“关于国营机械农牧场短期放款暂行办法”,规定对国营农场贷款一般不得超过其流动资金的30%。1957年,全面推行这一规定,贷款分为季度性材料储备性贷款、生产费用贷款、大修理贷款、临时性贷款四种。贷款余额逐步增加, ......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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