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权声明: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,作为参考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,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!转载本站内容,请注明转载网址、作者和出处,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。
作者:佚名 来源于:中国健康生活网
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、革命军人家属的优待总体分为政治优待和物质优待两大部分。政治优待,包括介绍就业、组织生产、进行慰问、日常生活多方面照顾等给予优先权;物质优待,包括农村的土地代耕、优待劳动工分、发放优待金,以及国家给予补助等。
解放初期,烈属、军属和大多数市民一样,失业的较多,生活比较困难。政府处于百业待兴,财力和物力也比较困难。根据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发布的《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对烈、军属生活的照顾,以组织其参加生产建立家务为主。
郊区农业合作化以后,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政府的优抚政策,对劳力有困难的贫苦优抚 ......
上一篇: (二) 社会救济
下一篇: (二) 对革命烈士家属、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
标签:
【相关文章】
版权声明: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,作为参考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,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!转载本站内容,请注明转载网址、作者和出处,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