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)对开垦荒地者的政策
作者:佚名 来源于:中国健康生活网
1947年颁布的《东北解放区实行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》中明确指出,民国36年所开之生荒地,应属开荒者所有,不在平分之列。所开之生荒地属于地主富农者,应在平分之列,属于雇农、贫农、中农者不在平分之列。又指出,各地在平分土地时必须经过丈量,统一平分,其方法采取全部打乱彻底平分,或抽多补少、抽肥补瘦平分,由各地根据情况及多数农民的意见决定,在全部打乱平分时,中农一般以自愿为原则 ......
上一篇: (一)对工商业者的政策
下一篇: (三)对待特殊土地的政策
(二)对开垦荒地者的政策 农业百科 百科知识
百科知识
农业百科
老年百科
地理知识
孩子
四川新闻在线
四川新闻
中国四川网
(一)发展历程
甘肃
中国
文化
余建祥
电影
兰州
(一)基本情况
中国儿童文学网
驴行天下
非遗
一、发展历程
【相关文章】
世界休闲养生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