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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 来源于:中国健康生活网
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3条规定:“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、支持和帮助,村民委员会协助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。”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是指导关系,村民委员会对乡镇人民政府是协助关系,而不是行政领导和隶属的上下级关系。这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不同性质决定的。乡镇人民政府是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组织,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,二者性质不同,所以,只能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。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,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,二者相辅相成、不可偏废。从乡镇政府来说 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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