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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 来源于:中国健康生活网
1949年,东北人民政府及东北林务总局公布《东北国有林暂行伐木条例》和《采伐作业暂行规定》。1958年吉林省制定《吉林省国有林主伐规程补充办法》,就伐区拨交、采伐方式、清理现场等作出具体规定。1985年后实行国有林、集体(个人)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,由省统一印制,统一按地、县编号,统一发放。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,严格履行采伐限额程序,有效地控制了滥采超采现象发生。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木材流通采取以计划分配为主,市场交换为辅的方针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,根据对内搞活经济,对外开放的要求,调整木材流通政策,逐步缩小指令性分配计划,扩大市场调节比重,取消 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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