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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节 乡镇企业

第七节 乡镇企业


作者:佚名       来源于:中国健康生活网

乡镇企业的前身称社队企业,是指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后来的农村人民公社、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兴办的集体工副业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,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,出现了许多社队之间、地区之间、行业之间以及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联合、联营企业和自营企业,同时农村实行政社分设后,原来的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、生产队已不存在,因而“社队企业”这一名称已名不符实。为此,1984年3月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在转发农牧渔业部《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》的通知中,同意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。乡镇企业,除包括乡镇办企业、村办企业外,还包括部分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 ......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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