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三)自治区成立后的信用合作
作者:佚名 来源于:中国健康生活网
1.“大跃进”中的信用合作。1958年自治区成立后,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第一次下放。根据党中央、国务院决定,撤销信用社,改在人民公社内建信用部,实行农业社、供销社、信用部“三合一”。信用部人权、财权、资金使用权由人民公社统一管理,盈亏亦由其统一核算。全自治区首先在同心县新庄集公社进行撤社建部试点,随后推广全自治区。1959年4月,农村信用社又下放给生产大队,5月全自治区开展建立信用分部工作,到10月,建部1 379个。自此,信用社失去独立性,国家银行失去对信用社的有效领导。由于金融政策不能贯彻,必要的制度不能执行,致使信贷资金滥用,贷款无法收回,存款无法 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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