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待遇
作者:佚名 来源于:中国健康生活网
①称号。根据1984年2月国务院、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,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军流落人员的,在没有发现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情况下,一般应当予以承认,并统一称为“西路军老战士”。②凡确认为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,都发给定期补助,其标准应略低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定期补助。一般人可在每人每月平均35元范围以内掌握,最低不得少于25元,最高不得超过45元。具体标准,由各省、自治区民政厅确定。其待遇的提高部分,从1984年2月起执行。对尚未确定身份的,其待遇从批准之月起执行。所需经费,由财政部增拨专款,另行下达。③残废抚恤与医疗。凡确认为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,曾因作战 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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