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权声明: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,作为参考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,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!转载本站内容,请注明转载网址、作者和出处,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。
作者:佚名 来源于:中国健康生活网
根据党中央关于对离休老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指示精神,1982年11月,中央有关部门作出决定:(1)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(地专)级职务的行政14级(含14级)以上老干部离休后,一般可享受司局(地专)级的政治、生活待遇。(2)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(县)级职务的行政18级(含18级)以上老干部离休后,一般可享受处(县)级政治、生活待遇 ......
上一篇: 节日慰问老干部
下一篇: 非行政级离休干部提高待遇的规定
标签:
【相关文章】
版权声明: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,作为参考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,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!转载本站内容,请注明转载网址、作者和出处,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