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权声明: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,作为参考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,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!转载本站内容,请注明转载网址、作者和出处,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。
作者:佚名 来源于:中国健康生活网
1982年1月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,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,安置地点的确定,从实际出发,因地制宜:①一般就地安置;②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安置;③也可到子女居住地安置;(4)自愿回农村安置的应给予鼓励。并规定,驻边防、海岛、高原等地区的离休干部在内地安置时,安置地区可给予优先接收 ......
上一篇: 安置领导小组
下一篇: 落实政策后改办离休人员的安置
标签:
【相关文章】
版权声明: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,作为参考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,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!转载本站内容,请注明转载网址、作者和出处,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