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权声明: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,作为参考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,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!转载本站内容,请注明转载网址、作者和出处,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。
作者:佚名 来源于:中国健康生活网
按1985年4月国务院、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,(1)离休干部自愿回农村原籍建房安置的,国家给予鼓励:①须由本人申请,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,安置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同意,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明后,方可办理建房手续。②按当地县、市军队离休干部的建房标准将建房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拨给本人,由当地政府帮助建房或买房,节约归己,房产归己。③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、原为市镇户口的家属,随迁后不改变其户口性质,仍吃商品粮,一切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。④地方政府已为其修建好住房的,不再办理自建手续。(2)离休干部在城镇安置地点原有私房的,一般不再分配住 ......
上一篇: 军队离休干部管理
下一篇: 随迁家属子女
标签:
【相关文章】
版权声明: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,作为参考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,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!转载本站内容,请注明转载网址、作者和出处,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