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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 来源于:中国健康生活网
对婴儿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的侵犯行为。这种行为侵犯的主体,是婴儿的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。“溺婴”,是剥夺出生不久的婴儿的生命的行为,是杀婴的通俗总称,可以溺死,也可以是扼死、勒死。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,也是对婴儿的生命和健康权利进行的侵犯。在客观方面,可以表现为作为的形式,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,例如妇女对自己的婴儿拒绝喂奶,结果将其饿死等。溺婴及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,构成犯罪,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。我国许多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这一点。不过,该行为情况比较复杂,动机各种各样,因此,是否一律定罪判刑,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;对构成犯罪需要判刑 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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