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)社队企业的解体
作者:佚名 来源于:中国健康生活网
针对人民公社运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和1959—1961年3年困难时期给农村经济造成严重破坏,中共中央作出决定,要求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不办企业,已办的企业,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和不受群众欢迎的一律停办;需要保留的企业,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,分别情况,转给手工业合作社或下放给生产队经营,有的还可改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;个别办得好的企业,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,县政府批准,可以由公社或下放给生产队继续经营。同时还规定,公社和生产大队不设专业的副业生产队,原来公社和生产大队把生产队的副业集中起来的企业,都应该下放给生产队经 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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